1月31日,印度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第二次听证会召开,调查机关要求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书面意见。鉴于此,中国五矿商会谨提交本意见,并将对调查期间的新事实跟进提交。
2015年10月13日,印度启动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,调查期(POI)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。调查机关在2016年3月11日公布了案件初裁,并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。
通过梳理调查机关在抽样程序环节的事实做法,并结合印度反倾销法规则17(3)关于抽样的相关规定,五矿商会认为,调查机关采取的抽样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,进一步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:
——调查机关目前的抽样程序不合法,不能反映中国对印度的最大出口数量
——调查机关应当扩大未抽中但合作企业的名单
——调查机关拒绝被抽中企业答卷的理由是错误的
——如果调查机关认为目前被抽中企业答卷信息不充分,则应扩大抽样
——调查机关不应拒绝抽样程序前某些中国企业提交的完整答卷
五矿商会还认为,调查机关没有证据可证明国内产业遭到损害。I.进口数量可忽略;II.进口没有价格效应(没有价格压低或价格抑制。没有价格削减);III. 国内产业表现良好,指标没有下滑(国内产业销售量、产能、产量、产能利用率指标没有恶化。中国产品市场份额下降。国内产业利润、现金流、资本回报率表现均提升。国内产业工人就业率、薪水均提升)。
最后,五矿商会重申以下观点:
——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造成数量效应。特别地,进口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没有增加;
——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导致价格效应。特别地,本案中不存在价格削减;
——被调查国家的进口的价格在损害调查期间上涨,且基于其不显著的市场份额,应认为其是价格接受者,不能控制印度国内市场的价格;
——印度国内产业的利润、现金流和资本回报率在损害调查期间都大幅上涨;
——印度国内产业的产量、销售、产能、产能利用率、雇佣人数和雇用工资都增加。
因此,鉴于印度国内产业没有遭受印度反倾销法律附件II和《WTO反倾销协定》第3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损害。印度调查机关现有调查应当立即终止。